2011年4月30日

独裁腐败不是司法罪名

独裁腐败都不是司法罪名;
独裁不是司法罪名;国际法庭裁决独裁,相当于殖民主义;
国际法庭没有审判过纳粹和日本的"独裁";
国际法庭越过联合国,指控某国独裁,策动国际干涉,是不合法的;
纳粹是主权间战争犯罪;不适合于利比亚;

"独裁"并非一个司法罪名;更不是一个国际罪名。即使是国际法庭也没有先例。海牙国际法院明文宪定只审核主权国家之间依《联合国宪章》的国际争端,并且只要有当事国一概同意提交国际法庭时,国际法庭才有效,并且无强制执行权。类似于古希腊城邦打仗不决时的"城邦际仲裁"。而独裁则是一个与在国际上没有"主权级的原告苦主"的罪名,是不可能成立的,除非是教皇君主式的道德裁决

独裁如果成为一个国际随意裁决的罪名,则等同于国际社会有权裁决一个国家的政体及其领导人,是否令国际社会满意,――>那将置一国的选民于何地?到底是那一种授权可以确认一国的领导人?如果一个国家领导权的确定,取决于外部势力的"满意",那就等于说,这个国家是被奴役的殖民地,连保护国都不如。独裁既然不是一个国际法内有效的罪名,实际上与"腐败"一样,是一个道德上的指控。

腐败是泛指贪污、渎职,挪用公款……等等不讨人喜欢的公务员不良行为的形容词,但确实没听说过"腐败罪"。作为大选中让国家领导下课的宣传口号,未尝不可;作为司法起诉的罪名,本身就已经是"民愤极大,大快人心"的非法打黑行径(即独裁),如果作为国际社会随意干涉的借口,那就是殖民主义。否则日本帝国入侵中国,也可以说是反对蒋的独裁,反对蒋的腐败,――>蒋不独裁,不腐败吗?

独裁不是任何国际法的罪名,也不可能是任何主权国内司法的罪名。但就象东方很多人看西方不顺眼,西方很多人也看"独裁"不顺眼,非欲严办之。为了国际打黑的需要,又要让打黑看上去就象严办李庄一样"合法",目前国际法声讨独裁,都是通过反人类罪(反人道罪)曲线审判。而在如埃及找穆巴拉克平息极大的民愤,也是从贪污这类罪名入手,而不是"独裁罪"。

大体上一个独裁的国家的政府,如果不是一有反对就马上下台受死,不是独裁就是镇压,越是开明向善越是难逃一罪。由于国家社会的稳定程度不一样,西方国民主权原理下的政体,远远较东方"进步中的国家"(对应发展中国家)稳定,而反人类罪在定罪标准上是模糊的。目前联合国的"反人类罪",更接近于是一个中世纪教会司法式的"道德"罪名。因此关键在于"独裁标准和裁判权"来自何处。

即使是反人类罪,国际定罪的角色又是第三方的国际法庭认定,(实际上不允许上诉)。一旦被滥用,就可能成为西方国家随意侵略的借口。因此除非是经过联合国共同决议的认定,否则任何第三方主权或第三方组织,都不允许用反人类罪或独裁之类为借口,采用单方面的方式颠覆另一个主权,从而从根本上颠覆了联合国宪章维护和平的本意

反人类罪出现在二战中对纳粹和日本的战后审判时,是人权性质的,是因为希特勒和日本都侵犯了别国的同时,犯下了不人道的罪行,因此不允许由德国本身对战犯实施审判。这是国际审判法西斯战犯的反人道罪(反人类罪)的由来。由于人权和人道主义的混淆,审判法西斯的反人道罪,在隐去了侵略的事项后,在今天再加以引用,就可能被误认为是"人道主义性质",就很容易成为霸权主义的借口。

首先要明确,人道主义意义上的反人类罪,并不见得完全不合理;象朝鲜饿死国民养大军,波尔布特屠杀三分一的国民,卢旺达的大屠杀,一经确认后加以干涉,可以阻止更大的悲剧。这些主权内对国民的犯罪,与纳粹不同之处,就是没有发生国际主权体之间的冲突,而局限于主权之内。因此利比亚战争沿袭对纳粹的"反人类罪"指控是不成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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